【审理法院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
【委托代理人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徐林标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原告杨某诉称,2014年4月23日,被告蔡某向其借款42000元,约定借款利息为2%,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,借款到期后,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。因此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并以42000为基数,按照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。
【承办过程】作为原告杨某的代理律师,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原告争取2分的利息,被告蔡某未做书面答辩。
【审判结果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合法,应予支持。最后判决支持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!即判决如下:被告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,并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%计付利息。